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1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3-11-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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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汨环罚决字〔2023〕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南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朱*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6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受委托的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号牌2-JFM00084、发动机型号C490BPG的杭叉牌CPC30HB型叉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Ⅰ类额定净功率37≤Pmax≤560标准(1.61m-1)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公司及工作人员资质等相关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3〕017号)及我局2023年10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