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岳环责限决字〔2023〕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7-0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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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责限字〔20231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湖南鼎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汨罗市弼时镇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坪上路以西塾塘路以西交汇处

2023年4月20日,汨罗分局联合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汽车车身制造项目正常生产状况下产生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南边厂界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531日以《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 岳环责限(停)告字〔2023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 岳环责限(停)告字〔20231}、《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限制生产决定:限制生产日期2023626日至2023725日止,减小生产规模50%。请你公司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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