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鑫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神鼎山镇苏南村旺冲组
汨罗市鑫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6日,汨罗分局对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神鼎山镇苏南村旺冲组年利用石材边角料35万吨、建筑废弃物15万吨生产砂石骨料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7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