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3】1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5-0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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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汨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郑雄伟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川山坪镇青江村  

湖南汨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汨罗分局对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川山坪镇的乐福田矿区年开采及加工50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矿区开采区域,未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33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3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合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20234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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