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到2025年,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省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11%左右,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7%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5%以上,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及湘资沅澧“四水”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建设一批生物遗传资源保种研究基地,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保持稳定,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到2035年,形成统一有序的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省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森林覆盖率达到6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7%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75%,全省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12%左右,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境)得到全面保护,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及湘资沅澧“四水”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显著改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自觉行动,全面筑牢“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1.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研究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制定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定完善湖南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修订更新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湖南省外来入侵物种重点管理名录。鼓励各市州因地制宜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2.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引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可持续管理,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修订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及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职责分工。
3. 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等重点水域实施好十年禁渔,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
(二)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4. 落实就地保护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编制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加强对武陵山、南岭、洞庭湖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监管,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动生态廊道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明确重点保护对象及其受威胁程度,对其栖息生境实施不同保护措施。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保护点。开展中华穿山甲、莽山烙铁头蛇、长江江豚等旗舰物种和资源冷杉、绒毛皂荚等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抢救性保护,推进鸟类与麋鹿保护。加强野生大豆、野生稻等种源物种和胭脂鱼等优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持续推进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5. 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积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重大工程。着力推进生态脆弱区修复治理,加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植物生境,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地的关键生境保护功能,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良好生态本底。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
6. 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动植物园在迁地保育中的作用,完善植物资源迁地保育体系,建立属地负责的野生动物救护体系,优化建设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各级各类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支持柑橘、油茶等经济林果,茶叶等林产饮料和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科学构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的迁地保护群落,对于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加强其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华南虎、珍稀雉类等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资源冷杉、银杉等珍稀濒危植物拯救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做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
(三)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7. 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开展全省县域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调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查评估、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农林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等各类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大生态系统和重点生物类群监测设备研制和设施建设力度。充分依托现有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线),构建多层次、点面结合的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体系。在南山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推动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并开展长期监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开展周期性调查。
8.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信息平台。依托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有效衔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各级各部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生物物种、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集成分析、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强化遥感技术应用,利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省管河湖和长株潭绿心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定期监测。
9. 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机制,结合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每5年发布一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推动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
(四)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10. 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加强重大病虫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实验动物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国家级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验室建设,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日常巡护监测,构建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
11. 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持续推进畜禽、水产、农作物、林木、药用植物和水生植物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对珍稀、濒危、特有、特色种质资源和地方品种资源开展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古老地方品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以及其他珍稀、濒危等资源,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监管信息实现跨部门联通共享。落实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控。
12. 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落实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地责任,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门协调机制。以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口岸等区域为重点,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和生态修复。实施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与应对工程,建设重大外来入侵物种生物防控基地和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在线预警监控系统。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的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
(五)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13. 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推动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高种质资源品种改良生物技术水平,促进环保、农业、医疗、军事、工业、林草等领域生物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湖南分库,依法依规支持人工繁育和培植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药用、医用。加快建设岳麓山实验室、中国油茶科创谷等创新平台。
14. 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引导规范利用生物资源,发展野生生物资源人工繁育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林下经济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鼓励原住居民按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适当区域开展自然教育、研学体验、生态旅游和生态康养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生态产品体系,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六)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15. 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森林督查等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等重点水域“禁渔打非”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外来有害生物检疫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16.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七)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17.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等的宣传力度。建设一批生物多样性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全社会自觉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18. 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举报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责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三)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科研项目立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省内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的学科研究和专业教育优势,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生物多样性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