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汨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条件 |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 手续 |
不予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2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3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4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6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7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 报、公布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9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0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1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不予行政处罚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2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 (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4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15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