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302
当事人:汨罗市弼时镇**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办性质幼儿园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430681********3755
联系电话:130********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路**号
本局于2022年3月9日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