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301
当事人:汨罗市弼时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村***号
法定代表人:吴*
身份证号码:430681********4321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汨罗市弼时镇***村**组
本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