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来源:商务粮食局
日期:2015-05-25 00:00
湘粮办发[2014]62号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粮食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局工作人员在实施粮食流通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向省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举报人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省局通过湖南省粮食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对省局执法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投诉举报,并明确专人受理投诉、举报事宜。 第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移交、督办或直接查处: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或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或举报,应当向投诉人或举报人说明理由; (三)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投诉或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及时将办结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资料均需按规定存档。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及受理人员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及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保密,不得透露或者转给被投诉举报人员。 第十一条 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及受理人员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查明事实、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有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附件 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投诉举报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诉举报 方式(打“√”) 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口头形式(电话、口头、其他) 投诉 举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其他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 处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