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来源:商务粮食局   日期:2015-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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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粮办发〔2013〕98号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湖南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加强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湖南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对现有行政文书格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作为省局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监督。省局通过备案审查、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省局将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督促或责令市州粮食局受理,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法监督证。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重大、疑难案件,建立集体研究制度。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按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的要求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省局及各市州应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省局不定期对各市州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答复等职责。 2.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复议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要深刻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实施步骤。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于2013年12月基本完成,各市州粮食局应于每年向省局报送的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报告中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说明。 (三)加强指导监督。省局将对各市州粮食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适时开展检查,总结各市州粮食局行政复议办案经验。 各市州粮食局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