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的意见
来源: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3-01-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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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2〕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推进我省铁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优化铁路建设投资省市分担机制

(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结合省本级和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情况,调整优化新开工铁路项目省市分担比例。

1.国家干线铁路项目。项目我省出资部分由省本级与铁路沿线市州分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分担。第一类:长沙市,省与市按4:6的比例分担;第二类: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省与市按5:5的比例分担;第三类: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省与市州按6:4的比例分担。同时,铁路沿线市州分担出资不低于其辖区内征地拆迁费用。

2.城际铁路项目。项目出资由省本级与铁路沿线市州按5:5的比例分担。同时,铁路沿线市州分担出资不低于其辖区内征地拆迁费用。

3.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项目出资原则上由所在市州或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二)在建铁路项目维持原出资方式不变。

二、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省级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保障铁路建设省本级出资需求。沿线市州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合法合规筹措分担出资,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指导。沿线市州可结合实际,建立市州本级与沿线县市的分担机制。支持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铁路项目,用好用足专项债券可作项目资本金政策。省级进一步加大对市州的支持力度,结合市州政府债务承载能力、项目实际需求和融资收益覆盖情况,按照市州分担出资总额的50%—70%安排新增专项债券,支持市州筹措铁路建设有关出资,新增专项债券计入市州债务限额,还本付息由有关市州承担。

(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沿线市州、县市区依法依规探索通过PPP模式,进一步做实项目运营收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财力受限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人参与矿产、能源、旅游、物流、城市公用停车场等资源开发。支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铁路项目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腾出资金空间,拓展融资渠道。

(三)支持投资主体转型发展。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轨道集团)为我省省级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支持省轨道集团围绕主业,通过注入资本金、划入优质资产、整合优质资源、上下游招大引强、强强联合发展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融、投、建、营”全产业链运营能力,不断拓展铁路关联延伸产业链,培植自身造血机能。“十四五”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在合资铁路公司运营补亏、降低委托运营成本、优化运输组织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合资铁路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牵头,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省轨道集团增强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研究出台铁路配套土地、矿产综合开发等政策,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依法依规通过匹配土地、矿产等方式,落实分担出资,支持省轨道集团转型发展。省国资委牵头,以区域合资铁路公司重组改革为契机,研究出台我省区域合资铁路公司运营扶持政策,通过以地补铁、以商养铁、以城促铁等方式实现铁路运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管理

(一)严控项目用地范围和征地拆迁成本。进一步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功能分区、技术标准和线路走向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征地拆迁实施范围相一致。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严格控制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及费用,进一步加强与项目设计单位的沟通衔接,做深做实项目可研,认真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和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费用应以省方实物量调查测算费用为基础,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可研批复范围内,超过部分由所在市州自行承担。

(二)严控站场和站房建设规模。铁路站场和站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杜绝形象工程。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场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事项,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提出该事项的市州全额承担出资。

(三)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国家干线铁路项目省方出资归口省轨道集团统筹管理,由省本级与沿线市州根据项目分担出资责任,基于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及时、合规归集到位,不得违规举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省本级与沿线市州出资金额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和有关各方确认后计价入股或计入资本公积,股权统一委托省轨道集团代持。省轨道集团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依法、依规、依程序拨付有关资金,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同时代表省本级与沿线市州参与铁路项目公司决策、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城际铁路项目比照以上原则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