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的土地能否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咨询: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83号)有关规定,“对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在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据上述意见,对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供地程序,直接下发划拨决定书。
回复: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划拨土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即为完成供地程序。根据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文的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才可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