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日期:2018-09-07 10:37
浏览量:1 | | | |

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不断加强法治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仍呈现量大多发态势。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改进作风、提高能力、压实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作出系统部署。新形势下,自然资源部为何如此重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案件量大多发的症结在哪里、如何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

改进作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需要日益迫切。自然资源事关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自然资源工作领域的一些矛盾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现出来。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呈现持续高位运行态势。2017年,自然资源部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别为1545件、739件,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排在前列。对此,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指导监督,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确保所有案件依法按时办结,行政复议纠错率逐年上升,行政诉讼败诉率逐年下降,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反馈、普法、维权的功能,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但当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量仍旧居高不下,2018年上半年部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总数为1006件。

部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于今年5月召开部长专题会议、8月召开部党组会议,研究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强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是自然资源系统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高度、业务与政治高度融合的角度,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固然有一定的外部原因,但更要看到系统内一些单位一些干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要坚决摒弃把行政复议和应诉看成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的错误认识,纠正忽视、漠视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的不良作风。

要充分认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尊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诉求,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印发《通知》,就是要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反映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提高能力,聚焦重点领域推动源头治理

据统计,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征地信息公开、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直辖市不动产登记、矿业权审批发证四个方面,今年上半年合计达689件,占案件总数的68.5%。案件类型分布和占比结构与往年基本一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上述四个方面案件多发高发,与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但也反映出自然资源系统一些单位的群众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合法诉求“推拖绕”;法治意识薄弱,行政行为不规范。对上述问题,需要区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征地信息公开类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征地信息,公开的征地信息不符合需求等。对此,《通知》要求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公开的征地信息要全部公开。对申请量较大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及时转化为主动公开信息,不断扩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将矛盾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基层。优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功能,按时准确录入征地信息,加快征地历史信息的补录,增强信息查询的便捷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扩大对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同时,还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改革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用地审批制度等。

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类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机关不履行对土地违法问题的查处职责或监督下级机关的职责。对此,《通知》要求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划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职责,规范违法案件受理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进行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十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动产登记类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机关不予处理不动产纠纷、办理登记存在瑕疵或限制其查询登记资料等。对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分类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纠纷矛盾。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不动产登记纠纷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责范围依法区分处理,做到便民利民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好前置条件与登记行为的关系,明确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认真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意见,合理界定与其他部门在处理不动产纠纷等方面的职责。准确区分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关系,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范围的申请,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明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申请不动产登记查询途径获取,人为限制知情范围。

矿业权审批发证类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机关在矿业权办理、采矿用地使用中的违法问题、不履行监管职责问题等。对此,《通知》要求,要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继续推动矿业权审批权下放,实施减证便民,规范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指南和标准化流程,为群众做好服务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执行审批时限要求,依法按时办结审批事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公平,指导分类处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退出的处理办法和补偿范围、标准等。

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履职尽责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必须得到尊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为督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考核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在以上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中,有八项新的具体要求,需要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加强督促指导。

一是突出领导责任。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做到与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三同步”。

二是协调联动处理群体性案件。发生群体性复议案件的,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案件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协调处理的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逐级报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被诉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四是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五是实施追责问责。对同样问题一错再错导致“二次败诉”的,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的,要依照规定实施追责问责。

六是建立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制度。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通报或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向有关监察委员会移送处理。

七是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通报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上交矛盾,履职不力造成群体性复议诉讼案件,或者同类案件反复发生且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函通报。

八是明确要求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力量。针对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类型案件量增加较快等新情况,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力量的同时,要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支撑力量,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