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批复2024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2024年汨罗市预算草案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对你部门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予以批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批复单位预算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一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批复到所属预算单位。各部门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5日内(即2024年1月6日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案。
二、按时公开部门预算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请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即2024年1月11日前)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并将公开的预算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包括:2023年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说明、部门单位预算表格(电子版和纸质件,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便于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平台上统一集中公开。
三、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有组织财政非税收入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免征、减征、缓征,确保应收尽收。征收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非税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八项规定要求予以支出。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变预算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无资金来源上马新项目。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和项目支出中的保基本民生支出,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及事业发展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外,其他新增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确因应急救灾、政策性人员经费增支以及上级政策调整需增加财政支出的,应先通过统筹既有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方式解决。
市财政局将加强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监督考核,强化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安排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报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 切实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避免“钱等事”问题的发生。对于因工作消极致使资金支付进度慢,触发省厅预警提示的部门单位,视情况提请市政府问责。
四、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坚决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公务接待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调研、论坛、庆典等公务活动,加强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等公务活动整合,节约日常经费开支,统筹资金优先保障“三保”支出。各部门单位应审慎出台新增财政支出政策,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政策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五、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继续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力度,实行从紧的存量资金清理政策。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上级专项资金、当年未用完的本级专项资金,年底一律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将盘活存量资金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凡上级未明确到具体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一律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预算执行时,对于上一年度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程序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再执行当年预算,防止资金二次沉淀。
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促进预算绩效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予以纠正。按规定开展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提高评价质量,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开展单位自评价抽查复核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抽查复核结果、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质量提升。
附件:1、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编报说明
2、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收支总表
3、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经费拨款表
4、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计划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