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2021-01-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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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预算单位:

2021年汨罗市财政预算草案已经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予以批复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根据《预算法》规定,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批复到所属预算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接到本通知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5日内,即2021年1月20日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案。

二、依法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按照《预算法》第十四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部门外,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以及我市有关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在2021年1月25日前,应当主动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永久保留。为便于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平台上统一集中公开,各主管部门还须将公开的部门预算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包括: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表格(电子版和纸质件,纸质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预决算公开属于绩效考核内容,市财政局将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公开方式、真实性进行线上检查,各部门须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及时报送和公开2021年度部门预算信息。

三、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等人员支出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年底办理经费增减。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严禁按月均衡申请支付。各部门要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基本原则,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及事业发展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外,其他新增支出原则上不再追加。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部门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按上级政策及汨政办函〔2017〕124号文件要求盘活,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

四、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汨罗市委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通知》(汨办〔2019〕36号)文件精神,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维修项目管理。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要认真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督查问责。

五、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从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入手,逐步开展部门或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部门领导及业务人员必须深度参与,履职担当,切实重视和抓好预算绩效管理。

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财政性资金采购,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也不能擅自调整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 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之前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属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时必须附上追加资金的文件。  

 

          1、2021年部门预算编报说明(部门)

      2、202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部门)

      3、2021部门预算经费拨款表(部门)

      4、2021单位预算计划通知单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