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单位、国有及控股参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号令)和《湖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汨罗市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 7月28日
附件:
汨罗市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地反应企业相关信息,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号令)等评估法规、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服务委托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5号)和《湖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国资法规[2005]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汨罗市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 (报告)的行为。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 )市属国有企业(含所出资企业和其他企业)领导人(或国有股东代表)任期界满审计或离任审计事项。
(二 )市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立、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事项。
(三 )市属国有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事项。
(四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
(五 )市国资办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七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建立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优先已经列入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优先在汨罗开办二级机构或办事处,有办公场地及人员的中介机构进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允许市外中介机构进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入选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取得行业的相应资质;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处罚的记录;
4、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规范,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专业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15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须有资产评估资质。
2、资产评估机构: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涉及土地评估的,必须具有土地评估资质且土地资产评估师10人以上。
( 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资格。
2、执业时间在 3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3、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4、接受过相关培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资办:
(一 )书面申请。
(二 )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 )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 )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财政局通过岳阳市政府采购网站( http://yuey.ccgp-hunan.gov.cn/indexarea.cfm)和汨罗市财政局网站(http://caizhengju.miluo.gov.cn)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中介机构入库名单及其它信息。
第八条 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对入选中介机构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资信情况和工作实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中 介机构,及时剔除出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 )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 )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 )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
(四 )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 )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故意拖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报告)或三次以上不按时间节点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报告)的。
(七 )市国资办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从汨罗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人员( 3—5人)组成选聘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条 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通过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随机选择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或者抵顶债务;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转让、置换;
5、租赁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8、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只能从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市国资办在审批市本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事项时,对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书不予认可。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
(一 )经常性或者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由委托单位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 )批量较少的委托项目,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2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 三)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四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委托单位可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 、申报评估事项。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发生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将有关事项报告市财政局。
2 、选定中介机构。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取中介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后,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特殊情况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
3 、开展资产评估。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评估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评估准则以及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
4 、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核准或者备案申请。拟进行产权交易的单位,应当依据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在资产处置收入、财政预算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评估工作完成后,资产评估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收费文件进行统一审核、统一结算和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办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3、违反本办法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活动的;
4、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发生上述 2、3、4项情形的,市国资办不予安排预算和支付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单位也不得在财务上列支;发生上述3、4项情形的,市国资办认定其评估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岳阳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