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汨罗市财政国库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今制定《汨罗市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以及其它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三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7、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六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行为进行事中监控和跟踪调查。
第七条 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系统预警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蓝色预警,系统提示并记录,不干预业务办理。
(二)黄色预警,系统提示并冻结业务处理,通过初审、终审处理后,解除业务冻结或退回单位。
(三)红色预警,系统提示并中止业务,预算单位变更相应业务要素后可重新办理。
第八条 综合核查是财政部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的核实、纠偏行为。
(一)财政部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二)财政部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财政部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四)财政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时,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和资金支付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通报给其纪检派驻组并呈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的违规行为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监控规则。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
(三)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反馈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