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民政局 农村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汨罗市民政局   日期:2017-06-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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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一、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救助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原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二、什么是农村低保?

答:农村低保全称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四、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026元/年,实现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

五、低保补差是什么意思?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所以,低保补差指的是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的形式。

六、我市农村低保补差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农村低保共分为三类,分别是A、B、C类。从2017年3季度起低保补差标准调整为:A类月人均补差标准为260元,B类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30元,C类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00元。

七、我市农村低保金是如何发放的?

答:我市农村低保金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为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

八、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哪些人?

答: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九、哪些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户口未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3、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服刑人员。

十、农村低保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低保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属地管理,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3、公开,公平,公正;

4、诚信自律与权利义务相统一;

5、法定赡(扶、抚)养、家庭自救与政府保障相结合。

十一、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什么?

答:认定是否享受农村低保,其主要标准是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月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

十二、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有哪些程序?

答:农村低保认定程序严格,包括户主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审批等程序。

十三、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答:农村困难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十四、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如何申请低保?

答: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十五、哪些人员可以单独立户申请农村低保?

答:以下两类特殊人员可以单人单户申请农村低保: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核实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

2、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父母无力抚养的,单独立户后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十六、如何开展低保入户调查?

答: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前,乡镇组织村支两委成员和低保民主评议员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需做到“四看三问一访”,即:看住房状况,看生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问经济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访其亲友邻居。入户调查结束后,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率应当为100%。

十七、低保民主评议员有哪些要求?

答:低保民主评议员要求政治素质强,政策水平高,道德品德优,主要从村民小组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群众代表等群体中选聘。村支两委工作人员不列入低保民主评议员候选人。每村低保民主评议员人数规模应控制在9—15人。

十八、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有哪些议程?

 答: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议程有: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民主投票。民主评议员以无记名方式对拟定的低保对象进行投票,并现场统计票数,通报投票结果。

十九、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三个“100﹪”是指什么?

答:三个100%是指:乡镇初审入户调查率100﹪,民主评议率100﹪,公开公示率100﹪。

二十、什么是农村低保“应保尽保”?

答: “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村低保实行按标准施保后,“应保尽保”就是要将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低保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全部纳入低保。“应保尽保”不是把所有困难群众都纳入低保。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必须坚决整改“拼户保”、“拆户保”等违规问题。         

二十一、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包括哪些项目?

答: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

二十二、如何认定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

答:农村居民在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从事该行业的我市平均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非成年人、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对象视为无劳动能力,不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

二十三、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损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金;

10、依法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十四、农村低保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答:农村低保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

二十五、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

①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②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④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的;

⑤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⑥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非因拆迁原因,申请城乡低保前两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新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贫困家庭标准的;

⑦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商业保险等)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

⑧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

2、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

6、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人员。

10、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什么是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答: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指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是农村低保对象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必须先纳入农村低保。

二十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1、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来源的;或其赡(扶、抚)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二十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有哪些程序?

答: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程序有: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乡镇审核,民政审批等。

二十九、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对申请或者已获得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的行为,这是低保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开展信息核对时,须有申请人及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并严格执行国家信息保密规定,不采集无关信息。

三十、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哪些方法?

答: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可采取以下方法:

1、信息化核对。

2、入户调查。

3、邻里访问。

4、信函索证。

三十一、农村低保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享受农村低保期间,低保家庭应当配合市民政局、镇村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2、     按规定填报低保申请相关材料;

3、诚信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当家庭经济状况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时,主动向乡镇或村报告,申请退出低保;

4、授权委托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5、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所在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务。

三十二、什么是农村低保近亲属备案登记制度?

答:农村低保近亲属备案登记制度是指已享受低保或正在申请低保家庭中,如果近亲属系财政供养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的,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的制度。在完成低保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市乡必须对登记备案对象入户调查,单独管理档案和公示。对故意隐瞒情况不登记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追回已发低保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三、什么是低保动态管理?

答:低保动态管理是指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后,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管理工作制度。享受低保期限不是长期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时,应按程序纳入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取消其低保资格;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且未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及时调整低保补差标准。

三十四、如何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答:低保管理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加大年检排查力度,确保低保对象精准、进出有序,补差标准精准、升降有序。低保兜底脱贫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对于离开户籍地或居住地六个月以上的低保对象,如无法获知其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停发低保金。

三十五、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主申请低保的书面报告;

2、户主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扶抚养义务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4、户主近期连续三个月电费消费原始凭证;

5、在校学生证明(九年制义务教育除外);

6、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子女低保证复印件、困难家庭证明、异地证明等);

8、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

9、户主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复印件。

三十六、低保申报资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低保相关表格需如实填写,栏目内没有内容的须填“无”,不得空白,不得涂改。申请低保的相关证件资料必须齐全且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相关证明材料代替。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暂缓审批低保。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对象低保资格。

三十七、特殊对象是否可以直接纳入农村低保?

答:不可以。农村低保是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惠民政策,政策性强,程序要求严格,所有农村低保对象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不按规定程序将特殊对象直接纳入低保,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除取消特殊对象低保资格外,还将由相关部门从严追究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八、发现低保违规违纪问题应如何举报?

答: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低保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及低保申请对象在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5171122。

三十九、省政府部署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有哪些侧重点?

答: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政办明电〔2017〕45号),部署了全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

2、“拆户保”的问题。除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未经民主评议纳入农村低保的特殊群体。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但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4、重点清理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严格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全面认定清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四十、此次认定清理的“四类人员”指哪些对象?

答:“四类人员”是指:财政供养人员、购买汽车人员、购买商品房或自建住房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经营公司人员。“四类人员”是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工作中的重点清理对象。

 

本政策知识问答根据下列法规文件编写: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

4、《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5、《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45号)

8、汨罗市民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低保工作的通知》(汨民发〔2016〕37号)

                                                                 

                                                               联系电话:5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