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汨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 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和监管。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招商引资。可鼓励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汨罗市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因地制宜,配备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维护、清扫等工作人员,每个公墓应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经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市人民政府按每个公墓建成验收合格后(墓穴、墓碑、道路、绿化齐全)的面积补助10万元/亩。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可采取统一建设或分片建设的方式,根据地方实际分年度逐步进行开发。原则上30000人以下(不含30000人)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30亩,30000人以上(含30000人)的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40亩。2017年,弼时镇、长乐镇、三江镇、桃林寺镇作为试点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此基础上,有条件、有积极性的行政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单个村或联片的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2018年,全市实现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镇编制公墓建设规划时,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三沿六区”(沿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墓地。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第四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不得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四条 墓地分为骨灰安葬区和遗体安葬区,墓地应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设计、建设。骨灰安葬区单人墓穴或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l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的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安葬区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多人遗体合葬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第十五条 墓地应分片、分区开发,墓穴穴位安放一般按已开发墓区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或从上至下、由中向两侧)原则依次安葬,避免因墓穴位置产生纠纷。同时,在公益性公墓内提供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等多种骨灰安葬方式。
第十六条 墓碑要求统一规格,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有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内可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施,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八条 逝者亲属凭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用墓申请,公墓管理单位凭上述资料为丧户办理安葬手续。不得向本乡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在办理骨灰安葬和遗体安葬手续时,应核对丧户有关手续,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登记家属信息,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满足防火距离要求,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镇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祭祀。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燃放烟花鞭炮、从事焚烧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财务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实行专账管理,债权(资产)债务必须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接受市民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墓地墓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墓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作为盈利进行分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镇应将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并对安葬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予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向市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相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有移交清单。
第二十七条 墓地安葬情况表作为档案资料,需提供持证人及逝者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