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计字[201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制度化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项目是指我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科技支撑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试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政策引导类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正公开、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2、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3、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
4、提出计划项目经费配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计划;
5、协调解决计划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保证计划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6、组织对计划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3、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计划项目验收。
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计划项目研究队伍,落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督促完成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按规定管理计划项目经费;
3、负责管理和保护计划项目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
4、及时上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配合省科技厅完成计划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
6、负责计划项目成果的推广示范和普及。
第九条 计划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2、及时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解决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计划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省科技厅形式审查、受理录入湖南省科技计划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涉及动物实验等有关特殊要求的计划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2、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具有完成计划项目的良好信誉;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计划项目的研究工作,每年为计划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专家咨询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决定计划项目立项,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提出经费配置计划,会同财政下达经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积极试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对研究目标较难确定或技术路线有多种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在取得鉴定证书、品种审定(登记)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及有关标准文件后,实行经费后补助制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计划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条 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任务合同书内容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支持,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终止的计划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汇总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对外宣传、发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财政拨款、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支持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对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务合同书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和内容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说明的;
6、涉及动物实验的计划项目,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7、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的。
第三十四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或“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经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计划项目研究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组织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三年申报计划项目资格。
1、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弄虚作假骗取验收的;
2、不履行任务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违规挪用、侵占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向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评估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的;
6、其它妨碍计划项目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申报计划项目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对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4、违规挪用、侵吞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接受馈赠、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参与项目评估和咨询资格。
第四十六条 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主体的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技重大专项按照《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