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科技局   日期:2015-05-22 00:00
浏览量:1 | | |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作为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试验示范基地,既是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平台,也是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工程的主体,是推动民生科技集成、应用、推广和试验示范的基地,对于我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实施管理,推进新时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工作,增强对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性,提高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试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和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技厅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湖南和“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基地和示范作用,加强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是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国21世纪议程》的重要基地,是依靠科技支撑引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本办法主要针对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管理,分别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湖南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湖南省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授权和委托,行使对湖南省内国家级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实验区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事项是:

1、负责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统筹协调推动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在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区规划和实地考评,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考核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国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组织开展实验区与省级、国家级相关科技主体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事项是:

1、受省科技厅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实验区考察、评审论证、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省级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党委、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申报范围包括:县及县级市行政区。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实验区创建工作已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组织完善,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实验区创建思路清楚、目标可行,实验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明显。

3、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创建工作积极,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当地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请示。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见附件1)。

4、《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见附件2)。

5、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十二条 初评、规划、考查评审与认定

1、初评:收到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2、规划:在初评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实验区依据《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见附件34)制定《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规划》)

3、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实地现场考查与规划评审,形成考察报告和评审意见。

4、联席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通过的实验区,再经联席会议评审通过,联席会议评审专家由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5、认定:经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的实验区,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正式认定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当地人大审议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施情况应接受当地人大监督检查。《实验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要求通过目标分解到各部门,采取专人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4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审议通过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实验区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实验区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实验区建设规划》,跟踪项目示范工程的实施过程,协调项目示范工程管理、推进、总结、验收,并指导协调实验区对接省、国家科技相关计划项目。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区进行年度检查。省级实验区应于下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年度工作自查表(见附件5),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开展工作满二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期检查申请。中期检查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检查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建设规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检查方式为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质询、会议评议等。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中期考核为优秀的省级实验区将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项目对接实验区建设;对实施不力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区工作满4年,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意见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建设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材料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并组织通过审核的实验区参加验收评审会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验收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验收工作。

2、验收专家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实施情况及考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3、验收专家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评审建议,提交省科技厅。科技厅根据专家组验收评审建议,组织召开实验区验收联席评审会,决定实验区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由科技厅发文批复。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对两年内未通过验收的将取消其“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符合申报国家级实验区的条件,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级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省级实验区建设一年以上)积极争创国家级实验区,对主体特色鲜明、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区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评审、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评审、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实验区评审认定程序,受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

          3、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参考指标

          4、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年度考核表

          5、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