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
2008
〕
53
号)和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岳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信窗口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
0.05
元。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报建缴费的项目,其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审批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散装办)负责。
第四条
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单体建筑物
±0.00
以上
<
含架空层
>
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
70%
(含)以上的,可按实际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比例扣除代征手续费
2%
,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入库金额(不含退库部分)的
3%
上缴省级国库后返退,未达到
70%
应用比例的建设项目不予返退。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时,凡主体验收勘实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的,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再办理返退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返退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凡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建筑主体工程竣工
30
日内,且墙体两面未抹灰之前及时通知市墙改散装办到建筑工地现场勘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否则不予返退墙改基金。
第七条
享受墙改基金返退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湘财综〔
2008
〕
53
号所附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出台了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经岳阳市墙改办审核和湖南省墙改办审批颁发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各类建筑工程
±0.00
线以下的基础部份凡未使用第七条规定产品的,砖混结构的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5%
~
10%
;框架、框剪等结构体系工程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5%
。
2.
建设工程上部结构门、窗、洞、梁底等部位未使用第七条规定产品的,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5
%
~
10%
;电梯井未使用第七条规定产品的,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5%
;楼梯间未使用第七条规定产品的,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5%
;顶层女儿墙扣除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
2%
;其它建筑物部位酌情扣除新型墙体材料比例
2
~
5%
。
3.
对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照核定实际使用比例的
60%
确定墙改基金返退比例。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程序:
1.
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收取墙改基金的墙改散装办提出返退墙改基金的书面申请。
2.
墙改散装办在收到书面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政务中心派员实地对墙体工程进行勘察验收。验收时,凭中标审查后的工程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及数量,查验新型墙体材料实际应用总量是否与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凭证相符、查验实际建筑是否与施工图一致。凡勘验完毕的原始凭证,墙改散装办应及时盖上
“
新墙材验讫
”
的印章,并留下影印件一套备查。建筑工程项目凡墙体两面已抹灰,导致无法鉴别新型墙体材料品种与数量的,不予返退墙改基金。
3.
墙改散装办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地勘察核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
4.
凡经勘察核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
70%
(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核定换算见附件
2
),由建筑施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墙改散装办填报《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再到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墙改基金实际缴纳金额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5.
墙改散装办按月对审核后的应返退墙改基金分单位、实际上缴金额、应返退金额、应上缴国库金额统一造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返退及解缴入库手续(见附件
3
)。
6.
建设单位收款前应向墙改散装办开具经财政或税务批准的往来结算收款收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墙改基金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
申请返退墙改基金的报告;
2.
返退墙改基金申请表(见附件
1
);
3.
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4.
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
5.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具建设项目统一收费票据(验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6.
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所有销售真实凭证原件(验核后退还)及复印件;
7.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效期内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复印件,并加盖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行政公章;
8.
其它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汨罗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
《新型墙体材料折标换算表》。
3.
《汨罗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返退申请表》
汨
罗
市散装水泥
专项资
金返退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
2003
〕
46
号)
及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岳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岳市财非税
〔
2009
〕
8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汨罗市区内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
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报建缴费的项目,其返退专项资金的审批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验收时,凡验收勘实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的,补缴专项资金后再办理返退审批手续。
第四条
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总量
70%
(含)以上的,扣除代征手续费,按核定的散装水泥实际用量的比例返退。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1.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使用散装水泥核验申请及返退专项资金申请。
2.
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
3
个工作日内,派员会同财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实地对工程进行核验,勘察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情况,确定散装水泥的使用量。
3.
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总用量的
70%
(含)以上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填报《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返退手续。
4.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资金需提交的资料:
(
1
)申请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报告;
(
2
)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表;
(
3
)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
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5
)工程验收新局决算报告;
(
6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复印件;
(
7
)散装水泥购货发展及复印件;
(
8
)预拌混凝土供贷发票及复印件;
(
9
)其它所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1.
报建时未按标准全额缴纳专项资金的;
2.
使用散装水泥比例未达到
70%
的;
3.
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返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并报送资料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汨罗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