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4-09-22 00:00
浏览量:1 | | | |
                                                                                                汨政发〔20141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汨罗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汨罗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汨罗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节约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和从事水泥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范围内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五条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瓦);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汨罗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局、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 市墙改散装办 ),负责本市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散装水泥使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市墙改散装办的日常工作,沟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和散装水泥使用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将禁止使用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对在 禁实推新 区域继续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禁止向新建、改造、扩建的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办法的,不予办理用地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关闭无采矿许可证、占用耕地、非法取土的粘土砖企业;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未到期而严重污染环境的粘土砖企业实施限期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关闭;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所产生的噪音和粉尘污染的整治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岳阳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砖,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市工商局负责停止登记注册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
(七)市安监局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停产整顿;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拒绝、妨碍 禁实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拒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打击;
(九)市人社局负责整治粘土砖企业非法用工行为;
(十)市政务公开中心负责协调各窗口单位联审中墙改基金征收到位;
(十一)市质监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监测,对不符合使用标准的向市墙改散装办通报并下达停产通知书;
(十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职能部门 禁实推新 工作;
(十三)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负责对无证经营的粘土砖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十四)市墙改散装办负责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加大对在建项目的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等宣传工作。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第八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计划新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必须到市墙改散装办领取《汨罗市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经当地乡镇场许可,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市规划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再报市墙改散装办审核后,方可新建企业。
第十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市墙改散装办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到省主管部门办理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市墙改散装办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   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
(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本市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九)市环保局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岳阳市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 3 1 日~ 20 日、 7 1 20 日、 10 8 31 日,企业应到市墙改散装办领取相关表格申报。
第十五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日前二个月重新申请认定。凡不按期申报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 城区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一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   本市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 ( 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设项目 ) 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八条   本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含多层)以上建筑工程推广采用框架结构建筑体系,一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 ( 含农民自建住房 )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条   设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墙体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督促有关主体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研究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在项目初审时,应将墙体材料设计使用情况纳入审查范围,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 一律 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砖。
第六章 粘土 砖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包括小土窑、小立窑),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粘土砖瓦企业的产权转让,禁止生产粘土砖。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取土、乱采滥挖、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按规定标准征收砖瓦生产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耕保证金等。按照可开采的粘土资源总量核发采矿许可证,对已没有粘土矿产资源区域内的砖瓦企业一律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粘土砖瓦企业(包括小土窑、小立窑)的查处力度,依法关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包括小土窑、小立窑)。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瓦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
第二十七条   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粘土砖瓦企业(包括小土窑、小立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按照岳阳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关停现有生产粘土砖企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粘土砖瓦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散装水泥应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墙改散装办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第三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 )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 ) 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三十四条   应当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三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墙改散装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八章   墙改散装基金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分别按 10 / 平方米和 2 / 平方米的标准预缴墙改和散装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墙改和散装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墙改和散装 专项基金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业窗口负责征收,直接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九条   墙改和散装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应用项目的贴息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关闭粘土砖厂;
(五)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六)代征手续费;
(七)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缴纳墙改散装专项基金的,由市墙改散装办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市墙改散装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由市墙改散装办责令改正 , 并可以按照粘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墙改散装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 60 元处以罚 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专项基金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墙改办散装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