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来源:汨罗市工信局   日期:2018-09-1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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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

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依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落后产能退出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率先突破,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三)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锰、铁合金、造纸、烟花爆竹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市州人民政府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每年3月底前)。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排查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和企业,经核准后,将企业名单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全面排查结果负责,除在要求的时间开展全面排查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检查。确有个别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牵涉面广、难以由单个部门认定结果的检查对象,有关部门可以上报至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成立联合核查小组(由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对其进行联合核查。

(二)信息发布与汇总(每年4月底前)。

对于全面排查和随机检查出的落后产能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企业名单,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

(三)整顿与退出(每年11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告情况,督促指导各市州依法依规开展整顿与退出工作。

1、能耗方面。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限期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环保方面。对超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环保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质量方面。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安全方面。对有关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牵头单位: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5、技术要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生产线)。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在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之后,立即断水、断电。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防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监局、省电力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事后监督检查(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市州将全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按上下对口原则报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汇总情况后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情况。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汇总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完成淘汰任务情况,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遗留的电费问题、转产转型及引进先进生产装备等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锰、铁合金、造纸、烟花爆竹等行业能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完善自备电厂电能计量管理。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国家及省政府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在自备电厂的发电关口、厂用电关口和并网关口加装电能计量装置,纳入当地供电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提升企业能耗监测水平。(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六)做好职工安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民主管理程序和要求,依法制订并实施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严格执法监管。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湖南”“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监局、省国税局、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发挥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协调配合,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执法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经信、发改、煤炭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省国税局、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煤炭管理局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锰、铁合金、造纸、烟花爆竹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人,并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有关部门《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本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次年1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要及时了解各市州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掌握工作进展。省政府督查室要将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列入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的成员单位和市州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省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信息公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要在部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和湖南煤监局要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保厅要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