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10-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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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办发〔201834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岳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

扩大缴存范围。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即形成用人关系、并由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加快推进非公企业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加强对非公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宣传,可按照低门槛进入、分类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先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进行建制,再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同时发挥好规模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抓住重点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发挥大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的规定要求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确保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度缴存标准和汨罗市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安排,做好支出预算、代扣代缴工作,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单位应及时做好个人配套缴存工作。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照财政相关文件执行。

二、严格规范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岳阳市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当年度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缴存标准,结合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每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一次,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缴存基数、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严格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优化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贷后回收,各借款人所在单位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催收逾期贷款。对严重拖欠的,市纪委监委将通过纪律约束、纠风措施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严重逾期且多次催促未归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行政执法。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源、房产、人民银行、税务、民政、公安等市直单位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数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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